|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办法 |
| (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青年五四奖章”的评选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才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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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是由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全市青年的最高荣誉奖,旨在表彰、宣传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各族各界青年,激励广大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服务社会,建功成才,为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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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表彰 |
第三条 奖项设置
设立“重庆青年五四奖章”,由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表彰。
第四条 表彰名额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每年表彰一次,每次表彰“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不超过20名。
第五条 奖励方式
遵循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由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文表彰,授予“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3000元左右的精神物质奖励(含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向“重庆青年五四奖章”提名人选颁发荣誉证书。 在每年“五四”期间结合有关会议为“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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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选申报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重庆青年,可以申报参与“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
(一)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
(三)为保卫祖国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
(四)在国际国内各类重大比赛及其他评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和重庆市赢得重大荣誉,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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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
第六条 评选范围
14周岁至40周岁的重庆青年(含在其它地区工作的重庆籍青年和在重庆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其它地区青年,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45周岁)。
第七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重庆青年,可以申报参与“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
(一)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
(三)为保卫祖国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
(四)在国际国内各类重大比赛及其他评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和重庆市赢得重大荣誉,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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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机构 |
第八章 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工作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共青团重庆市委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处理评选推荐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章 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共青团重庆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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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评选程序 |
第十条 下发通知
每年1月初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共青团重庆市委联合发文安排部署当年推荐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
每年2月——3月中旬以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团委为主组织开展本辖区或本系统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向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推荐人选书面材料。“重庆青年五四奖章”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三种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
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团委,市各直属党委组织(干部、人事)部(处)、团(工)委推荐。
(二)群众举荐。由相关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历届“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推荐。
(三)个人自荐。由个人根据申报条件自己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 初审材料
每年3月下旬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符合推荐程序和基本资格的推荐人选为候选人,按程序参加审议提名。
第十三条 审议提名
每年3月底前召开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初评,从候选人中按照正式表彰人选名额1:2的比例审议推选出提名人选。
第十四条 公开投票
每年3月底——4月上旬对推选出的提名人选在市级相关报纸和网络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同时通过重庆共青团网站接受群众公开投票。
公示期间如遇异议,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政审考察
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提名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各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投票表决
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终评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对提名人选进行投票。在具体评选过程中,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候选人申报情况,从相关行业聘请3-5名专家,参与无记名投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审定
按照4:6的比例将群众公开投票和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无记名投票结果进行综合,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提出获奖建议人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的人选为获奖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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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
第十八条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及提名奖获得者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评选办法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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